您好,欢迎来到频探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来源:频探科技网
第1种观点: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有什么内容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计算单位。按重量计算的货物包括重量的计算方法,如毛重、净重、公重等。鉴于某些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因本身特性和自然条件的影响,或者受包装和运输工具的,实际交货数量往往不易符合原定交货数量。为了避免争议,买卖双方还常在合同数量条款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机动幅度有两种具体方法:一是溢短装,二是“约”量。一、溢短装条款即在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中明确可以增减的百分比,但增减幅度以不超过数量的百分比为限。例如,100000码,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100000yds5%moeolessatSelle’soptio)。这样,卖方交货时就比较灵活,只要在100000码5%上下幅度范围内,都可以对外交货,而无需硬凑100000码。为硬凑合合同规定的绝对数量,有时可能会出现包装不成整件的情况,从而对买卖双方收交货都不利,溢短装条款也可用“增加或减少”(Pl somi s)或用±符号代替。溢短装条款一般规定由卖方决定,是溢装还是短装,即卖方选择(AtSelle’soptio)。但是在由买方派船装运的情况下,为了便于适应船的装载能力,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Atb ye’soptio)。如在FOB合同中,国外买方往往要求,在机动幅度内,由他们决定多装或少装的数量。在特殊的情况下,某些散装货可由船方选择。二、约量即在交货数量前加“约”字的规定机动幅度方式。这样,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有适当的机动,可以多交或少交约定数量的一定的百分比。但国际上对“约”字的规定机动幅度方式。这样,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有适当的机动,可以多次或少交约定数量的一定的百分比。但国际上对“约”字的含释不一,有的解释为2.5%,有的解释为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500”出版物)则认为,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容易引起纠纷,为此,在使用“约”量时,双方应先取得一致的理解,并达成书面协议,通常可以在一般交易条件中列明。一般而言,还是在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为宜,昼避免使用“约”量条款。数量条款无论是确定具体数量,还是规定机动幅度,对买卖双方交接货都是构成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否履行数量条款的约定条件有两种,一种是以装船重量为准,一种是以到岸重量计算。对某些受自然影响大、运输时间长、易损耗的货物,还需确定履行数量条款的约定时间。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物,一般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计算,即多交多收。但是,对于价格波动频繁、幅度较大的大宗商品,为了防止掌握溢短装条款选择权的一方,利用机动幅度故意增加或减少数量以取得额外收益,也可以规定增减部分按装运时某种市场价格计算。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如未对溢短装部分规定作价办法,溢短装部分应按照合同的价格结算。

第2种观点: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计算单位。按重量计算的货物包括重量的计算方法,如毛重、净重、公重等。鉴于某些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因本身特性和自然条件的影响,或者受包装和运输工具的,实际交货数量往往不易符合原定交货数量。为了避免争议,买卖双方还常在合同数量条款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机动幅度有两种具体方法:一是溢短装,二是“约”量。一、溢短装条款即在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中明确可以增减的百分比,但增减幅度以不超过数量的百分比为限。例如,100000码,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100000yds5%moeolessatselle’soptio)。这样,卖方交货时就比较灵活,只要在100000码5%上下幅度范围内,都可以对外交货,而无需硬凑100000码。为硬凑合合同规定的绝对数量,有时可能会出现包装不成整件的情况,从而对买卖双方收交货都不利,溢短装条款也可用“增加或减少”(plsomis)或用±符号代替。溢短装条款一般规定由卖方决定,是溢装还是短装,即卖方选择(atselle’soptio)。但是在由买方派船装运的情况下,为了便于适应船的装载能力,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atbye’soptio)。如在fob合同中,国外买方往往要求,在机动幅度内,由他们决定多装或少装的数量。在特殊的情况下,某些散装货可由船方选择。二、约量即在交货数量前加“约”字的规定机动幅度方式。这样,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有适当的机动,可以多交或少交约定数量的一定的百分比。但国际上对“约”字的规定机动幅度方式。这样,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有适当的机动,可以多次或少交约定数量的一定的百分比。但国际上对“约”字的含释不一,有的解释为2.5%,有的解释为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500”出版物)则认为,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容易引起纠纷,为此,在使用“约”量时,双方应先取得一致的理解,并达成书面协议,通常可以在一般交易条件中列明。一般而言,还是在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为宜,昼避免使用“约”量条款。数量条款无论是确定具体数量,还是规定机动幅度,对买卖双方交接货都是构成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否履行数量条款的约定条件有两种,一种是以装船重量为准,一种是以到岸重量计算。对某些受自然影响大、运输时间长、易损耗的货物,还需确定履行数量条款的约定时间。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物,一般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计算,即多交多收。但是,对于价格波动频繁、幅度较大的大宗商品,为了防止掌握溢短装条款选择权的一方,利用机动幅度故意增加或减少数量以取得额外收益,也可以规定增减部分按装运时某种市场价格计算。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如未对溢短装部分规定作价办法,溢短装部分应按照合同的价格结算。

第3种观点: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在商订具体数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2)国内货源供应情况。(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4)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正确地掌握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需要考虑下列因素:(1)国内的实际需要。(2)国内支付能力。(3)市场行情变化。一、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比如,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1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某此商品,如需要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时,则数量机动幅度多少,由谁来掌握这一机动幅度,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作价,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此外,在进出口合同中,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成交数量只是一个约量。因为,各国和各行业对这类词语的解释不一,有的理解为2%的伸缩,也有的理解为5%,甚至10%的伸缩,众说纷纭,容易引起争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鉴于国际上对约数有不同解释,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履行合同,某些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的商品,特别是大宗商品,可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二、确定数量条款时要注意什么数量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一个条款,也是较为简单的一个条款,很少受合同当事人的重视。当数量直接表述为特定数字时,该条款几乎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但当数量不是简单用数字表示时,则可能因该条款约定不当,产生严重影响。首先,一些无法直接用数字表述数量的合同,双方往往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种数量计算方法。当计算方法出现歧义,得出的合同数量就可能有多个结果,如果双方理解不同时,那么容易发生纠纷。其次,当约定让某一方最终来确定实际的数量时,比如有的长期供销合同,实际每次交贷的数量以需方书面通知确定,若当事人并没有考虑将来情况变化对数量需求的影响,则一旦需方突然增大需求,将导致供方无法满足,可能违约。这种法律风险在双方因合同其他因素发生争议时,也可能被需方恶意利用。

Copyright © 2019- pt3t.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